设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申请条件: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回国定居且具备华侨身份;
(2)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
办理材料:
华侨本人要求身份认定的,回国定居后,可到户籍地县级侨务部门申领归侨证。申领归侨证需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和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4)1寸免冠照片2张。
侨眷身份认定的,申领侨眷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3)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1寸免冠照片2张。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办理地点:
聊城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侨务科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635-8288856
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填写《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申请表》、《归侨侨眷身份证呈批表》,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并盖公章。
(2) 审核:各县(市、区)侨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表格加盖公章后报市外侨办。
(3) 核准:市外侨办对上报的资料核准后,颁发《归侨侨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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