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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指南
时间:2018-09-05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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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编码:3715000103901

(二)实施机构

    聊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侨务

(三)申请主体

    申请到聊城市定居的华侨

(四)受理地点

    聊城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侨务科(东昌府东昌西路24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6月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通过)第13条。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国侨办〔2013〕18号)第6条、第7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六)办理条件

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②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聊城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近亲属的,也可以向拟定居地提出申请,并需要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华侨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来聊城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上述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来聊城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聊城有合法固定住所。

②已在聊城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聊城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应当向市外侨办侨务科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①《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②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③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记录;

    ④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⑥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⑦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

与子女关系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聊城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侨务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县(区)外侨办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外侨办侨务科。市外侨办侨务科收件后,进行编号登记,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结日期。

收件地址:聊城东昌西路24南楼3036室,联系电话:06358288856

(二)复核

市外侨办侨务科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三)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市外侨办侨务科2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申请表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四)审批决定

1、市外侨办侨务科结合公安机关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办业务主管领导复核。市外侨办侨务科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办业务主管领导复核,由办业务主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办业务主管领导将审核意见报办主要负责人,由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4.市外侨办侨务科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县(区)外侨办到市外侨办侨务科领取批准文件。

(六)流程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外侨办人秘科负责对市外侨办侨务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外侨办综合科电话:06358288854

电子邮箱:lcszfwqb@163.com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侨办国内处,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成城大厦,联系电话:0531—88151987

 2.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市政府4号综合楼

(三)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文本(本网站下载)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文本(本网站下载)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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